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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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防制就業歧視暨性別工作平等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制定依據

1. 性別工作平等法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
  為審議、諮詢及促進性別工作平等事項,各級主管機關應設性別工作平
  等會。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應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任期兩年,由具備勞工事
  務、性別問題之相關學識經驗或法律專業人士擔任之,其中經勞工團體
  、女性團體推薦之委員各二人,女性委員人數應占全體委員人數二分之
  一以上。
  前項性別工作平等會組織、會議及其他相關事項,由各級主管機關另定
  之。
  地方主管機關如設有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亦得由該委員會處理相關事
  宜。該會之組成應符合第二項之規定。
2. 就業服務法施行細則 中華民國100年08月18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六條第四項第一款規定辦理就業歧
  視認定時,得邀請相關政府機關、單位、勞工團體、雇主團體代表及學
  者專家組成就業歧視評議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