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據家庭教育法第七條第三項及臺南縣政府組織自治條例第十二
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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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縣政府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承縣長之命,並受本府教
育處處長之督導,置主任一人,綜理本中心業務及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主任,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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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在主任之下,設置諮詢輔導及活動推展二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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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諮詢輔導組:掌理家庭教育之諮詢與輔導事項、協助中輟生及行為
偏差少年之輔導及安置。
二、活動推展組:掌理各項家庭教育推廣活動、志願工作人員人力資源
之開發、培訓、考核等事項、其他家庭教育推展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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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組長、組員、助理員。
前項組長,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以上資格聘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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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為應業務需要,得成立各種委員會。
委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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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本中心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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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本中心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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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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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擬訂,報本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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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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