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政府家庭教育中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3月12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7年3月12日臺南縣政府府行法字第0970055295號令修正發布第2 條、第 4條條文
法規體系: / 臺南市 / 教育類

法規異動

修正

  臺南縣政府家庭教育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承縣長之命,並受本府教
  育處處長之督導,置主任一人,綜理本中心業務及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前項主任,必要時得比照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聘任。

  本中心置組長、組員、助理員。
  前項組長,必要時得比照講師以上資格聘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