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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作業目的:為因應業務對地政資訊需求,發揮資訊共享效益,並有效
    規範管理網路資料之查詢利用,以防止網路連線取得地政機關保存之
    個人資料電腦檔案不當使用或洩漏,特訂定本作業管理規定。

二、作業單位:臺南市政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學校及幼兒園。

三、作業性質:為辦理全年度經常性或政策性業務,以查明所轄土地及相
    關土地資料所需。

四、作業程序
  (一)申請使用者帳號:因業務需要須使用地籍資料者,應執自然人憑
        證( MOICA)依程序申請使用帳號,其申請單格式如「地政資訊
        需求機構使用者申請表」。
  (二)使用者應親自使用自然人憑證查詢資料:
        1.非經核准之人員,不得擅自利用他人之自然人憑證查詢資料。
          經核准使用後,使用者僅得為公務之需要查詢資料,不得為公
          務以外之利用。查詢資料及相關使用規範,應符合個人資料保
          護法等相關規定。
        2.建立核准使用之使用者名冊,並設立專人管理。

五、作業分工事項:
  (一)連結界面作業管理:連結界面作業之相關設備管理與維護、連結
        或傳輸作業無法正常運作、與連線單位問題之協調、排除及追蹤
        ,由資訊單位負責。
  (二)應用系統及安控應指派專人管理。

六、使用者之管理:
  (一)應建立使用者查詢管理制度;由專人負責管理,並指定職務代理
        人。
  (二)使用者查詢之管理者其職務有異動時,應將所負責保管之相關使
        用者查詢紀錄文件資料列冊移交。
  (三)經核准使用之使用者其職務有異動或三個月內無使用紀錄時,管
        理者即取消或暫停其使用權。

七、作業稽核:
  (一)稽核作業:系統管理者每季應協助使用單位列印使用者查詢紀錄
        ,提供稽核人員會同業務主管抽查使用情形,並作成查核紀錄(
        附件一),保留備查。如有異常者,應會同政風單位查明後簽報
        處理。
  (二)複核作業:系統管理者每年至少應辦理一次複核作業並作成紀錄
        (附件二),於每年三月底前將複核紀錄送內政部備查。

八、資料保密規定:使用者意圖營利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五條、第十
    六條之規定,或意圖營利、意圖為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對於個
    人資料檔案為非法輸出、干擾、變更、刪除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妨害個
    人資料檔案之正確,致生損害於他人者,應負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
    一條、第四十二條規定之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