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通用計程車駕駛人營運獎勵金發給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南市通用計程車駕駛人營運獎
    勵金發給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與本府簽訂通用計程車隊經營管理行政契約之計程
    車客運業所屬且已提供營運服務之駕駛人(以下簡稱駕駛人)。

三、駕駛人於前一年度十一月至當年度十月之考核期間符合下列資格者,
    透過車隊向本府申請營運獎勵金:
    (一)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受吊扣駕駛執照處分。
    (二)無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六十一條第三項、第六十三條第一
          項各款及第六十八條第二項所列之違規行為。
    (三)無計程車乘客提出申訴檢舉,經公路監理或警察機關查證屬實
          並掣開罰單。
    (四)各月份乘載行動不便者(含身心障礙者及搭乘輪椅之乘客)之
          交易紀錄達五十趟次以上,且交易紀錄中至少有二十趟次使用
          本府核發愛心卡作為交易紀錄,並經本府查證屬實。前述趟次
          得定期檢討。

四、駕駛人申請方式如下:
    (一)駕駛人除憑本府核發愛心卡之交易紀錄外,亦得提供「臺南市
          通用計程車服務輪椅使用者紀錄表」(以下簡稱紀錄表,如附
          件),並於次月十日前呈報本府查核。
    (二)前款紀錄表每趟次交易紀錄資料須詳實填列,且每趟次應含車
          輛軌跡圖,資料不完整者,該趟次不予計入。
    (三)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依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補助
          通用計程車作業要點第五點第一項第六款附件格式提送該年度
          之獎勵金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前點申請資格及前項申請資料,得協請本府有關機關(單位)查核。

五、駕駛人每月符合第三點規定者,核發每趟次補助新臺幣五十元,每月
    最高新臺幣五千元,每年最高新臺幣六萬元營運獎勵金,並一次覈實
    核發。

六、駕駛人之申請有下列情形之ㄧ者,將逕為退件不予補助。
    (一)補助要件不符。
    (二)申請日期已逾第四點所規定期限。
    (三)申請文件或所填列紀錄表資料有不實或造假之情形。
    (四)其他不符合本要點之規定。
    (五)其他未符合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
          作業要點規定。

七、申請第三點營運獎勵金者,其檢具之相關資料經查獲資料造假或不實
    、已獲交通部、本府或他機關為獎勵通用計程車駕駛之其他營運獎勵
    補助者,由本府作成書面處分命其繳回已領得之營運獎勵金;不繳回
    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八、交通部廢止「交通部公路公共運輸多元推升計畫補助通用計程車作業
    要點」或停止對通用計程車駕駛人營運獎勵金之經費補助時,本府亦
    同時停止本要點之營運獎勵金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