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下稱本局)依下列規定核發檢舉獎金,適用本要
點:
(一)中央主管機關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
之食品安全衛生檢舉案件處理及獎勵辦法。
(二)臺南市檢舉重大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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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檢舉案件經審核符合下列要件之一,本局應於收得罰鍰金額後通知檢
舉人領取獎金:
(一)受處分人採分期繳納或已完納罰鍰,且已逾提起行政救濟期間而
無提起者。
(二)受處分人採分期繳納或已完納罰鍰,經提起行政救濟,其結果為
非廢止、撤銷行政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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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確認檢舉人之下列身分資料齊全後始得通知檢舉人領取獎金;資
料不全者,應通知檢舉人於文到七日內補件:
(一)其檢舉書依第一點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載齊檢舉人資料。
(二)檢舉人現為或曾為被檢舉人之受僱人者,其檢舉書附有受僱合約
、被檢舉人發給之薪資單或其他可證明僱傭關係之相關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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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通知檢舉人領取獎金,應告知其應自檢舉獎金領款通知書送達之
次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送本局辦理領款,逾期視同放棄,不
予發給:
(一)檢舉人身分證件正反面及存摺封面影本。
(二)檢舉獎金領款申請書(附件一)。
(三)依第一點第二款規定領取獎金者,並應檢具同意繳回獎金切結書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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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收得檢舉獎金領款申請書、發放獎金前,應先確認下列事項:
(一)檢舉獎金額度,以最終罰鍰實收金額之百分比為準。
(二)檢舉人身分證件資料與檢舉書、檢舉獎金領款申請書及存簿戶名
所載相符;委託他人代理領款者,其存簿戶名應與代理人相符。
(三)檢舉人為本局所屬實際執行食品衛生稽查人員及其配偶、前配偶
、共同生活者與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者,僅能依第一點第一款
規定領取獎金;已依第一點第二款規定領取獎金者,應予追回獎
金。
(四)已依第一點第一款規定領取獎金者,同案不得再依第一點第二款
規定領取獎金。
(五)已依第一點第二款規定領取獎金者,同案不得再依第一點第一款
規定領取獎金;但本局得視檢舉內容及貢獻程度,依第一點第一
款規定另行發給獎金,並向衛生福利部申請食品安全保護基金補
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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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受處分人採分期繳納罰鍰者,本局得依每次實收罰鍰金額分次發放獎
金,或自預算支應全額一次發放獎金;分次發放獎金者,檢舉人除初
次領款須依第四點規定辦理外,其餘由本局於收到每次罰鍰金額後主
動發放獎金並通知檢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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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發獎金:
(一)受處分人提起行政救濟,其行政處分廢止、撤銷者。
(二)檢舉事項與被檢舉人受處罰鍰之違規情節不符者。
(三)除委託他人代理領款者外,檢舉人與領款人不符者。
(四)檢舉人檢具之身分證件不實者。
(五)檢舉人身分資料不全,經通知於文到七日內補件而未補件者。
(六)檢舉獎金領款通知書送達之次日起逾三個月未辦理領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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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檢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暫緩核發獎金:
(一)受處分人提起行政救濟,其結果尚未明確者。
(二)受處分人尚未繳納罰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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