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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本會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以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者 ,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未能出席時,由委員 互推一人為主席。開會時並得邀請開發單位、有關機關、團體或學者專 家列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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