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本會會議前,應就審查環境影響評估有關事項徵詢有關委員及相關機關
  、團體、地方民眾及民意代表之意見,經分析彙整初審意見提報委員會
  議審查。必要時得經主任委員核可,召開初審會議,獲致初審結論後提
  報委員會議審查。
  前項初審會議之主席,由主任委員指派或由參與初審會議之委員互選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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