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始得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委員,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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