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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環境影響評估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7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本會會議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 意始得行之;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參與表決,不得代理。但機關代表之委員, 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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