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議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30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高雄市議會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置秘書長,承議長之命,處理本會
  事務,並綜理本處事務,暨監督指揮所屬職員。

  本處設左列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議事組分議程、議案二股,
      掌理下列事項:
    (一)程序委員會業務有關事項。
    (二)議事日程之編擬及會議之準備與通知事項。
    (三)會議之表決計算事項。
    (四)提案、決議案及審查報告之整理事項。
    (五)會議之紀錄及錄音之管理事項。
    (六)大會各種議案資料之編集印發事項。
    (七)公報或議事錄之編輯及發行事項。
    (八)協助議員處理議事有關事項。
    (九)其他有關議事行政事項。
  二、總務組分文書、事務、管理、出納四股,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書收發、打字、繕校、及檔案等事項。
    (二)印信典守事項。
    (三)財產購置及營繕管理事項。
    (四)各項支出憑證之結報事項。
    (五)公報及其他印刷事項。
    (六)會議場所佈置及整理事項。
    (七)辦公處所及宿舍管理事項。
    (八)工友管理事項。
    (九)車輛管理事項。
    (十)勞工保險事項。
    (十一)款項出納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三、公共關係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來賓及外賓安排接待事項。
    (二)新聞發布及記者之連繫事項。
    (三)外事業務之承辦。
    (四)姐妹市業務之承辦及連繫。
    (五)議員出國訪問業務。
    (六)議員活動安排及連繫業務。
    (七)勞軍之計畫及協調業務。
    (八)各單位聯誼及連繫業務。
    (九)市民查詢事項之解答。
    (十)議會簡介之籌編。
    (十一)議會史料之蒐集、編輯、陳列、參觀閱覽及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公共關係業務。
  四、法規研究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央法令適用之研究簽擬事項。
    (二)本市單行法規之訂定、修正、廢止等案件提供審查意見事項。
    (三)法制研究、紀律委員會業務有關事項。
    (四)大會議事法制事項。
    (五)重要法規之蒐集及編印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會對外涉及法律事項。
  五、資訊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資訊業務之策劃及推動事項。
    (二)資訊系統之發展與維護事項。
    (三)資訊作業之管理事項。
    (四)資料之登錄、分類建檔、典藏、追蹤管制及索引典之建立等事
          項。
    (五)視聽媒體資料之蒐集、管理、運用與服務事項。
    (六)圖書、資料自動化作業系統建立及管理事項。

  本處置副秘書長、專門委員、組主任、室主任、秘書、專員、編審、高
  級分析師、股長、組員、設計師、管理師、速記員、辦事員、書記。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
  統計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高雄市議會秘書處編制表
┌──────┬─────┬───┬─────────────┐
│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秘書長      │簡任      │一    │                          │
├──────┼─────┼───┼─────────────┤
│副秘書長    │簡任      │一    │                          │
├──────┼─────┼───┼─────────────┤
│專門委員    │薦任至簡任│八    │內一人俟現職雇員出缺後改置│
│            │          │      │。                        │
├──────┼─────┼───┼─────────────┤
│組 (室) 主任│薦任      │五    │                          │
├──────┼─────┼───┼─────────────┤
│秘書        │薦任      │一    │                          │
├──────┼─────┼───┼─────────────┤
│專員        │薦任      │二    │                          │
├──────┼─────┼───┼─────────────┤
│編審        │薦任      │一    │                          │
├──────┼─────┼───┼─────────────┤
│高級分析師  │薦任      │一    │                          │
├──────┼─────┼───┼─────────────┤
│股長        │薦任      │六    │                          │
├──────┼─────┼───┼─────────────┤
│組員        │委任或薦任│十一  │                          │
├──────┼─────┼───┼─────────────┤
│設計師      │委任或薦任│一    │                          │
├──────┼─────┼───┼─────────────┤
│管理師      │委任或薦任│一    │                          │
├──────┼─────┼───┼─────────────┤
│速記員      │委任或薦任│二    │                          │
├──────┼─────┼───┼─────────────┤
│辦事員      │委任      │五    │                          │
├──────┼─────┼───┼─────────────┤
│書記        │委任      │七    │俟現職雇員出缺後改置。    │
├─┬────┼─────┼───┼─────────────┤
│  │會計主任│薦任      │一    │                          │
│會├────┼─────┼───┼─────────────┤
│計│組員    │委任或薦任│一    │                          │
│室├────┼─────┼───┼─────────────┤
│  │書記    │委任      │一    │俟現職雇員出缺後改置。    │
├─┼────┼─────┼───┼─────────────┤
│人│主任    │薦任      │一    │                          │
│事├────┼─────┼───┼─────────────┤
│室│組員    │委任或薦任│一    │                          │
│  ├────┼─────┼───┼─────────────┤
│  │書記    │委任      │一    │俟現職雇員出缺後改置。    │
├─┴────┼─────┼───┼─────────────┤
│合        計│          │五九  │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戊、地方民意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秘書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
  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秘書長。
  二、副秘書長。
  三、組(室)主任。
  四、其他經指定之人員。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秘書長擬訂,經議長核定後施行,並報請內政部
  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