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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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議會秘書處(以下簡稱本處)置秘書長,承議長之命,處理本會
事務,並綜理本處事務,暨監督指揮所屬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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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左列組、室,分別掌理有關事項:
一、議事組分議程、議案二股,
掌理下列事項:
(一)程序委員會業務有關事項。
(二)議事日程之編擬及會議之準備與通知事項。
(三)會議之表決計算事項。
(四)提案、決議案及審查報告之整理事項。
(五)會議之紀錄及錄音之管理事項。
(六)大會各種議案資料之編集印發事項。
(七)公報或議事錄之編輯及發行事項。
(八)協助議員處理議事有關事項。
(九)其他有關議事行政事項。
二、總務組分文書、事務、管理、出納四股,掌理下列事項:
(一)文書收發、打字、繕校、及檔案等事項。
(二)印信典守事項。
(三)財產購置及營繕管理事項。
(四)各項支出憑證之結報事項。
(五)公報及其他印刷事項。
(六)會議場所佈置及整理事項。
(七)辦公處所及宿舍管理事項。
(八)工友管理事項。
(九)車輛管理事項。
(十)勞工保險事項。
(十一)款項出納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總務事項。
三、公共關係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來賓及外賓安排接待事項。
(二)新聞發布及記者之連繫事項。
(三)外事業務之承辦。
(四)姐妹市業務之承辦及連繫。
(五)議員出國訪問業務。
(六)議員活動安排及連繫業務。
(七)勞軍之計畫及協調業務。
(八)各單位聯誼及連繫業務。
(九)市民查詢事項之解答。
(十)議會簡介之籌編。
(十一)議會史料之蒐集、編輯、陳列、參觀閱覽及管理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公共關係業務。
四、法規研究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央法令適用之研究簽擬事項。
(二)本市單行法規之訂定、修正、廢止等案件提供審查意見事項。
(三)法制研究、紀律委員會業務有關事項。
(四)大會議事法制事項。
(五)重要法規之蒐集及編印事項。
(六)其他有關本會對外涉及法律事項。
五、資訊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資訊業務之策劃及推動事項。
(二)資訊系統之發展與維護事項。
(三)資訊作業之管理事項。
(四)資料之登錄、分類建檔、典藏、追蹤管制及索引典之建立等事
項。
(五)視聽媒體資料之蒐集、管理、運用與服務事項。
(六)圖書、資料自動化作業系統建立及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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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置副秘書長、專門委員、組主任、室主任、秘書、專員、編審、高
級分析師、股長、組員、設計師、管理師、速記員、辦事員、書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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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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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組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
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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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高雄市議會秘書處編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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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官 等│員 額│備 考│
├──────┼─────┼───┼─────────────┤
│秘書長 │簡任 │一 │ │
├──────┼─────┼───┼─────────────┤
│副秘書長 │簡任 │一 │ │
├──────┼─────┼───┼─────────────┤
│專門委員 │薦任至簡任│八 │內一人俟現職雇員出缺後改置│
│ │ │ │。 │
├──────┼─────┼───┼─────────────┤
│組 (室) 主任│薦任 │五 │ │
├──────┼─────┼───┼─────────────┤
│秘書 │薦任 │一 │ │
├──────┼─────┼───┼─────────────┤
│專員 │薦任 │二 │ │
├──────┼─────┼───┼─────────────┤
│編審 │薦任 │一 │ │
├──────┼─────┼───┼─────────────┤
│高級分析師 │薦任 │一 │ │
├──────┼─────┼───┼─────────────┤
│股長 │薦任 │六 │ │
├──────┼─────┼───┼─────────────┤
│組員 │委任或薦任│十一 │ │
├──────┼─────┼───┼─────────────┤
│設計師 │委任或薦任│一 │ │
├──────┼─────┼───┼─────────────┤
│管理師 │委任或薦任│一 │ │
├──────┼─────┼───┼─────────────┤
│速記員 │委任或薦任│二 │ │
├──────┼─────┼───┼─────────────┤
│辦事員 │委任 │五 │ │
├──────┼─────┼───┼─────────────┤
│書記 │委任 │七 │俟現職雇員出缺後改置。 │
├─┬────┼─────┼───┼─────────────┤
│ │會計主任│薦任 │一 │ │
│會├────┼─────┼───┼─────────────┤
│計│組員 │委任或薦任│一 │ │
│室├────┼─────┼───┼─────────────┤
│ │書記 │委任 │一 │俟現職雇員出缺後改置。 │
├─┼────┼─────┼───┼─────────────┤
│人│主任 │薦任 │一 │ │
│事├────┼─────┼───┼─────────────┤
│室│組員 │委任或薦任│一 │ │
│ ├────┼─────┼───┼─────────────┤
│ │書記 │委任 │一 │俟現職雇員出缺後改置。 │
├─┴────┼─────┼───┼─────────────┤
│合 計│ │五九 │ │
└──────┴─────┴───┴─────────────┘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戊、地方民意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一」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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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設處務會議,由秘書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
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秘書長。
二、副秘書長。
三、組(室)主任。
四、其他經指定之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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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秘書長擬訂,經議長核定後施行,並報請內政部
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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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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