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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議會秘書處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30日
制定依據
1.
高雄市議會組織規程(83.12.14訂定)
中華民國89年11月30日廢止 (現行法規)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秘書處,置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秘書長承議長之命處理 本會事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副秘書長襄助秘書長處理本會事務。 本會秘書處組織規程由本會擬訂,並報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