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獎勵民間投資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6日

條文關聯

  申請者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備妥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請領年度補
  貼。但實際支出未滿一年者,其補貼款額以算至申請月止,按月數比例
  計算之:
  一、撥款申請書。
  二、繳納融資利息、租金、房屋稅之證明文件。
  三、上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
  四、領據。
  前項申請文件不符規定者,由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齊全
  者,喪失當年度請領補貼款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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