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獎勵民間投資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6日

條文關聯

  經核准補貼者,主管機關得不定期查核,如發現有虛偽不實情事或無故
  拒絕查核或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補貼;其屬撤銷補
  貼者,已發給之補貼款應依當年度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按日
  加計利息一併追繳;經通知限期繳納,屆期仍未繳納者,移送行政執行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