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獎勵民間投資實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4月06日

條文關聯

  依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申請融資利息補貼者,於補貼期間內,每年按本委
  員會審議通過之獎勵融資額度百分之二‧五計算;實際融資利率低於百
  分之二‧五時,以實際融資利率計息補貼。每一申請者補貼期限最長為
  五年,每年補貼以新台幣六百萬元為限。
  承租三大園區土地租金之補貼,申請者經園區內土地出租人依(比)照
  政府機關(構)經行政院核定之相關開發計畫租金優惠者,於租金優惠
  期間內,每年按優惠前租金補貼百分之三十;實際繳納租金低於優惠前
  租金百分之三十時,以實際繳納租金金額補貼。申請者於三大園區內購
  置或新建供投資直接使用之房屋,得申請補貼年度房屋稅繳納稅額;補
  貼期間為六年,前二年全額補貼,後四年補貼百分之五十。每一申請者
  累計補貼總金額以新台幣五千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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