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所屬各戶政事務所運用志願服務推動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本局)所屬各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各
    戶所)為有效運用社會人力資源,提供公益性服務,並規範運用志願
    服務人員(以下簡稱志工)之推動事項,以提升服務品質,特訂定本
    規定。

二、志工之召募
  (一)由各戶所擬訂志願服務推動計畫,自行辦理志工召募。
  (二)遴選之志工,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1.身心健康,有愛心,具服務熱忱。
        2.具高中職以上之學歷。
        3.於政府機關從事行政工作滿一年以上經驗。
        4.退休軍公教人員。
  (三)召募志工應公開透過各類管道發佈訊息。
  (四)受理志工之申請時,由申請人填具「高雄市○○戶政事務所志工
        申請表」(格式一)。

三、志工之訓練
  (一)基礎訓練:各戶所應轉知所轄志工各項基礎訓練訊息。
  (二)特殊訓練:
        1.本局辦理戶政教育訓練時,各戶所應依課程內容安排志工參訓
          。
        2.各戶所對於新聘志工應指定熟悉業務之人員或聘請專業人員依
          本局所訂戶政類志工特殊訓練課程及時數辦理。

四、志工之服務範圍
  (一)引導民眾使用各項服務設施。
  (二)指導民眾使用電子查詢服務系統。
  (三)輔導民眾填寫各類申請書表。
  (四)協助公務機關政令宣導或問卷調查。
  (五)其他經本局或各戶所指定為民服務工作項目。

五、志工之服勤規範
  (一)依排定之輪值時間準時出勤,並於志工簽到(退)簿(格式二)
        上簽到(退)。
  (二)有特殊服務事蹟或對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提出建議事項時,應記載
        服務情形或建議事項於志工服務登記簿(格式三)。
  (三)參與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教育訓練。
  (四)妥善使用志願服務證。
  (五)妥善保管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所提供之資源,並應保守執行職務所
        知之秘密。

六、志工之輔導管理
  (一)本局
        1.每年定期舉辦績優志工選拔表揚。
        2.承轉志願服務之最新訊息予各戶所轉知志工。
        3.彙整及陳報各戶所推動志願服務業務執行概況資料。
  (二)各戶所
        1.提供志工必要之資訊,並置專責人員辦理志願服務輔導管理事
          宜。
        2.每年不定期舉辦志工座談會。
        3.於衛生福利部志願服務資訊整合系統登錄志工個人服務檔案,
          並隨時維護更新。
        4.所轄志工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解聘:
         (1)妨礙業務執行。
         (2)利用服務場地,伺機謀取利益或包攬戶政業務及經營其他商
            業行為。
         (3)假借戶所名義,從事不法或不正當之行為。
         (4)無故未按時出勤,一年內累計達五次以上。
         (5)因個人因素主動提出申請。
         (6)其他經戶所認定不適任。

七、志工之保障
  (一)志工為無給職,但應由各戶所投保志工意外團體保險,且得酌支
        交通補助費或誤餐費,並依其執勤班次核實支給。
  (二)任期內結婚、喪葬及住院得酌發禮金、慰問金或禮品;並得參加
        各戶所舉辦之聯誼活動。
  (三)出勤時因公傷病,得準用「高雄市政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志願服務
        人員因公傷病慰問金發給要點」辦理。
  (四)接受足以擔任所從事志願服務之教育訓練。
  (五)獲得從事志願服務之完整資訊。

八、志工之考核
    各戶所應依第五點服勤規範之項目,每年對其所轄志工進行考核,並
    評定志工個人服務績效作為續聘基準。

九、志工之獎勵
  (一)全年服務滿 300小時以上且出(值)勤時數達當年度 90%以上,
        依服務時數取前30名頒發獎狀(座)、紀念品並公開表揚。
  (二)全年服務滿 100小時以上且出(值)勤時數達當年度 90%以上,
        頒發紀念品。
  (三)有重大貢獻或優良事蹟者,得由各戶所函報本局報請高雄市政府
        公開表揚。

十、各戶所應編列預算或結合社會資源推動志願服務。

十一、志工依各戶所之指示從事志願服務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
      權利者,由該戶所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志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者,
      賠償之戶所對其有求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