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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所屬各戶政事務所運用志願服務推動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高雄市政府高市民政戶字第 10631042400號函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自函頒下達日施行(原名稱: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所 屬各區戶政事務所實施志願服務規定)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民政類
歷史沿革
1.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高雄市政府高市四維民政戶字第 1000004423號函訂 定發布全文12點,自函頒下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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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高雄市政府高市民政戶字第 10631042400號函修正 發布名稱及全文11點,自函頒下達日施行(原名稱:高雄市政府民政局所 屬各區戶政事務所實施志願服務規定)
附件下載
格式一-高雄市○○戶政事務所志工申請表
格式二-志工簽到(退)簿
格式三-志工服務登記簿
法規異動
修正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