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支出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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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之支出,除本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於市庫存款戶內支付之。
各項歲出之支付,應依據預算及核定分配預算規定之法定用途與條件辦
理。
前項支付由財政局與市庫代理銀行透過電子科技傳輸,並依電子簽章法
辦理支付及相關事宜。相關作業規範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主管機關為調節市庫收支,得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其收入歸入市庫存
款戶,償還時由市庫存款戶直接撥付。
市庫總庫經管之市庫存款,如當日支付總數超過結存總數,而發生不敷
支付情形時,其超過之數應由市庫代理銀行於墊借契約額度內撥入市庫
存款戶支付;俟該戶有結餘時,即逕行撥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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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機關核定各機關各項支付法案,應通知審計機關、財政局及主計處
。主計處核定各機關分配預算,應通知審計機關及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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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之支出,應依核定分配預算規定之法定用途與條件,或其他有關
支付法案,於履行支付責任時,製作支付資料匯入支付作業系統放行後
,由財政局通知市庫代理銀行辦理付款。未實施集中支付之機關,應在
市庫代理銀行設置專戶存款,依法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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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放行之支付資料,應由主辦會計人員審核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
簽人核定,並經出納人員完成數位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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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額定零用金得向市庫存款戶具領,自行保管,依法支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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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局委託市庫代理銀行辦理各機關支付,應依各機關傳輸支付之資料
,簽發市庫支票或以存帳方式,直接付與受款人。但下列各款之支付得
直接簽發各該機關:
一、第十六條規定之額定零用金。
二、其他特殊事項之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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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局支付各機關之支出,應通知支用機關。
市庫代理銀行關於市庫存款戶之支付,應按期分報財政局、主計處及審
計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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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年度終了時,各機關未支用之預算餘額,除經主管機關依法核准保
留轉入下年度為應付歲出款者外,應停止支付。
各機關自行保管支用款項之餘額,除依前項規定,轉為下年度應付歲出
款者外,應停止支用,並在年度結束時將賸餘款繳回市庫存款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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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及補助支出之支付,其明定用途者,依第十二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
辦理;未明定用途者,由各機關依據核定分配預算或其他有關支付法案
,製作支付資料匯入支付作業系統放行後,由財政局通知市庫代理銀行
簽發市庫支票或以存帳方式,直接付與受協助或補助之機關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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