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庫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9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三章   支出之處理
  各機關之支出,除本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於市庫存款戶內支付之。
  各項歲出之支付,應依據預算及核定分配預算規定之法定用途與條件辦
  理。
  前項支付由財政局與市庫代理銀行透過電子科技傳輸,並依電子簽章法
  辦理支付及相關事宜。相關作業規範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主管機關為調節市庫收支,得洽借未滿一年之借款,其收入歸入市庫存
  款戶,償還時由市庫存款戶直接撥付。
  市庫總庫經管之市庫存款,如當日支付總數超過結存總數,而發生不敷
  支付情形時,其超過之數應由市庫代理銀行於墊借契約額度內撥入市庫
  存款戶支付;俟該戶有結餘時,即逕行撥還。

  主管機關核定各機關各項支付法案,應通知審計機關、財政局及主計處
  。主計處核定各機關分配預算,應通知審計機關及財政局。

  各機關之支出,應依核定分配預算規定之法定用途與條件,或其他有關
  支付法案,於履行支付責任時,製作支付資料匯入支付作業系統放行後
  ,由財政局通知市庫代理銀行辦理付款。未實施集中支付之機關,應在
  市庫代理銀行設置專戶存款,依法支用。

  各機關放行之支付資料,應由主辦會計人員審核及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代
  簽人核定,並經出納人員完成數位簽章。

  各機關額定零用金得向市庫存款戶具領,自行保管,依法支用。

  財政局委託市庫代理銀行辦理各機關支付,應依各機關傳輸支付之資料
  ,簽發市庫支票或以存帳方式,直接付與受款人。但下列各款之支付得
  直接簽發各該機關:
  一、第十六條規定之額定零用金。
  二、其他特殊事項之支出。

  財政局支付各機關之支出,應通知支用機關。
  市庫代理銀行關於市庫存款戶之支付,應按期分報財政局、主計處及審
  計機關。

  會計年度終了時,各機關未支用之預算餘額,除經主管機關依法核准保
  留轉入下年度為應付歲出款者外,應停止支付。
  各機關自行保管支用款項之餘額,除依前項規定,轉為下年度應付歲出
  款者外,應停止支用,並在年度結束時將賸餘款繳回市庫存款戶。

  協助及補助支出之支付,其明定用途者,依第十二條至第十九條之規定
  辦理;未明定用途者,由各機關依據核定分配預算或其他有關支付法案
  ,製作支付資料匯入支付作業系統放行後,由財政局通知市庫代理銀行
  簽發市庫支票或以存帳方式,直接付與受協助或補助之機關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