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轉為民營型態後之留用人員,於移轉前已投保公保滿三十年以上者, 其原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費受補助之利益,於公教人員保險法相關法令 未修正停止此項補助前,該項自付保費,由補償金支付。 前項自付保費受補助之利益,由高雄銀行按月代辦補償,並補償至前項 留用人員離職或退休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