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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第三條
參與本法第三條所訂本市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在興建或營運期間 ,經主辦機關核定供其直接使用之用地,地價稅免徵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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