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與本法第三條所訂本市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在興建或營運期間 ,經主辦機關核定供其直接使用之用地,地價稅免徵五年。
參與本法第三條所訂本市重大公共建設之民間機構,在使用期間經主辦 機關核定供直接使用之房屋,減徵應納房屋稅額百分之五十;期間為五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