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減免地價稅房屋稅及契稅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23日

條文關聯

  民間機構參與本法第三條所訂之本市重大公共建設,在興建或營運期間
  ,取得或設定典權之不動產,減徵契稅百分之三十。
  前項不動產自申報契稅之日起五年內再行移轉或改作其他用途者,應追
  繳原減徵之契稅。
  高雄市政府依本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一、二、三款規定取得民間機構興建
  之不動產所有權時,免徵契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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