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使用牌照稅徵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12日

條文關聯

  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所有權轉讓時,其所有人或使用人應於轉讓之
  日起十五日內,依使用牌照稅法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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