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縣有動產贈與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5月15日

條文關聯

  受贈人申請縣有動產贈與時,應敘明用途,向該動產之管理機關提出申
  請,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已逾使用年限或有第四條規定之情形之一者,由該動產管理機關依
      規定程序辦理報廢註銷產籍後,逕行辦理贈與手續。
  二、未達使用年限且無第四條規定情形之一者,由主管單位核定後依第
      八條規定辦理贈與手續。
  公用財產應於核定贈與時,一併報請核准變更為非公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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