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建築物設置太陽光電設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太陽光電設施應依建築法規定申請雜項執照,於領得雜項執照後,應依再
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規定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同意備案。
前項太陽光電設施符合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規定者,得
免請領雜項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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