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區汽車客運審議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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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昇市區客運服務品質,特依據汽車
    運輸業審核細則第七條規定,設高雄市市區汽車客運審議會(以下簡
    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申請籌設市區汽車客運業者之審議。
  (二)市區汽車客運業公車路線新闢、變更(含路線調整、延長或整合
        )、評選及撤銷之審議事項。
  (三)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虧損補貼、購車補助、營運評鑑及運輸費率
        之審議。
  (四)其他有關營運路線相關問題之研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交通局局長兼任;一
    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交通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
  (一)交通部公路總局代表一人。
  (二)本府捷運局代表一人。
  (三)本府財政局代表一人。
  (四)本府警察局代表一人。
  (五)本市監理處代表一人。
  (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六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
    (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交通局掌理運輸監理業務科科長兼任,
    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會務;並置幹事一人,由市區汽車客運業務承辦
    人兼任,辦理各項事務。

五、本會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六、本會得視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