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前鎮漁港休息碼頭使用管理規定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0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高雄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前鎮漁港並協助漁業經營漁船以
    外船舶之停泊及作業,依漁港法第15、16條暨施行細則第 7條規定,
    特訂定本規定。

二、本規定所稱休息碼頭區域係指前鎮漁港南岸(漁港南 1路碼頭將近西
    碼頭區域 100公尺,如附圖)。

三、本規定所稱漁船以外船舶係指領有航政機關核發合格之小船執照或船
    舶檢查証書,並協助本港漁業經營之各類型船舶。

四、申請停泊本漁港漁船以外船舶,限使用本漁港南方休息碼頭水域(使
    用碼頭長度 100公尺,水域面積 400平方公尺),最大可停泊艘數為
    25艘。

五、考量本漁港碼頭設施及腹地面積,申請進港作業之漁船以外船舶限總
    噸數以不超過 150噸為限,船舶進港前應依漁港法施行細則第 9條第
    1 項第 2款規定檢附「漁船以外船舶進出港申請書」及繳交相關文件
    向本府海洋局前鎮漁港管理站(以下簡稱管理站)提出申請,經核准
    後始可進港作業,並依規定繳納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大型漁船
    以外船舶如需申請裝卸大型機具或物品,作業期間需僱用大型吊車、
    拖板車或其他合法車輛等進行碼頭作業,應於進港 3日前檢附「作業
    安全計畫書」及「漁船以外船舶進出港申請書」向管理站提出申請,
    經本府海洋局核可後於指定水域及時間,在不影響漁港人車進出於夜
    間作業。

六、停泊本漁港休息碼頭之各類漁船以外船舶,應依航政機關所訂之相關
    法令規定辦理各項檢查業務及進港後所從事工作項目應符合執照(或
    證書)之規範內容。如未依規定辦理者,除依漁港法規定處罰外,另
    如涉及航政機關權責,本府海洋局將通報航政機關依規定辦理,情節
    嚴重者將禁止該船舶 1個月內申請入港作業。另船舶如未繳交漁港基
    本設施使用管理費及相關應繳費用,本府海洋局將依漁港法第25條規
    定限制使用漁港設施禁止其入港。

七、漁船以外船舶於靠離碼頭時,駕駛員須注意靠離安全,若有撞損碼頭
    及設施應即通報本府海洋局,依漁港法第25條規定處理,本府海洋局
    亦得派員隨時巡查,如因船舶移泊造成損失,應由船舶所有人或行為
    人負責。

八、中央氣象局發佈海上、陸上颱風警報或其他緊急事故,靠泊之漁船以
    外船舶應加強防颱措施,並遵守本漁港防颱有關規定及指揮。

九、本休息碼頭如因漁港建設需變更時,將由本府海洋局作適度調整。

十、本規定經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