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政府處理民眾抗爭事件處理程序及聯繫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2日

所有條文

一、為有效處理民眾對於本府施政或重大投資、建設、公害糾紛、勞資爭
    議等所採取之阻撓、抗爭行為,規範民眾抗爭事件之處理程序,並加
    強本府各機關間相互聯繫及協調配合,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府各機關就民眾抗爭事件應主動處理協調及支援,其權責分工如下
    :
  (一)本府工務局:工務局主管之公共建設或工程,因工地安全事故所
        引起之抗爭事件。
  (二)本府交通局:交通政策或建設所引起之抗爭事件。
  (三)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害或環保糾紛所引起之環保抗爭事件。
  (四)本府捷運工程局:捷運工程所引起之抗爭事件。
  (五)本府經濟發展局:市場建設、退場、拆遷或工商投資所引起之抗
        爭事件。
  (六)本府衛生局:衛生主管業務所引起之抗爭事件。
  (七)本府勞工局:勞資爭議所引起之抗爭事件。
  (八)本府秘書處:本府四維及鳳山行政中心各項安全管制措施之推動
        ,及發生於本府四維及鳳山行政中心陳情抗爭或請願事件之先期
        協調、通報之處置。
  (九)本府政風處:本府各機關陳情抗爭或請願事件之情資蒐集通報,
        與重大危安狀況及陳情請願之預防處理及協調等事項。
  (十)本府警察局:指揮、督導各警察分局處理、偵辦違法抗爭事件,
        並保護受抗爭機關、人員安全。
  (十一)其他重大抗爭事件:依事件性質或發生地,定其處理之權責機
          關或由市長指定相關機關處理。

三、民眾抗爭事件之處理涉及二個以上權責機關時,機關間應相互協調處
    理;必要時,得商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人員召集相關機關協調之。
    本府各機關處理民眾抗爭事件,得依行政程序法第十九條規定請求其
    他行政機關職務協助。

四、民眾抗爭活動發生前,應即建立下列處理聯繫機制,並加強溝通說明
    等:
  (一)成立事件處理小組:由各權責機關首長及單位主管組成之,負責
        內部連繫、協調,並實施狀況演練。
  (二)建立聯繫對口管道:平時即建立本府各機關緊急聯絡人員名冊及
        電話等資料,相互交換資訊,建立良好互動關係,提升聯繫效率
        。
  (三)蒐集反映預警情資:本府各機關應隨時警覺,並發掘民眾抗爭活
        動之預警資訊;根據情況發展,即刻通報本府相關機關,並深入
        瞭解事件真相及訴求主題,陳報市長或副市長。
  (四)積極進行政策宣導:本府各機關應就有發生抗爭之虞之業務適時
        舉辦公聽會、說明會,邀請利害關係人及其他相關人士,進行雙
        向溝通,解除民眾疑慮,減少抗爭事件。
  (五)主動溝通化解歧見:對於倡議抗爭人士,應深入瞭解其意圖傾向
        及問題癥結,並藉由個別訪談溝通,促其取消抗爭活動。

五、民眾抗爭活動發生時,本府權責機關應立即啟動下列應變機制,確實
    分工,有效處理,避免抗爭擴大或造成流血事件:
  (一)成立聯合指揮所:權責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代理人員,應視狀況立
        即報請督導該機關業務之副秘書長以上層級人員開設聯合指揮所
        ,統一指揮處理抗爭事件,並召集各相關機關人員進駐指揮所作
        業。
  (二)加強安全維護:各權責機關應加強戒備防護,並視需要聯繫警察
        機關派員到場警戒,維護現場執行公務人員、民眾及設施安全,
        防止爆發流血衝突;若發生人員傷亡或影響公共安全之情事,應
        聯繫消防衛生機關派員到場處置。
  (三)主動接見處理:權責機關首長應指派副首長或適當層級人員出面
        接見抗爭陳情之民眾及相關人士,並聽取抗爭事由,同時指派科
        長層級以上人員專責調查處理,不得直接深入群眾、刺激群眾或
        與群眾發生衝突,導致抗爭擴大變質;必要時,得請抗爭群眾指
        派代表數人,進入適當處所進行溝通協調,以化解現場可能發生
        之暴力抗爭。
  (四)加強通報聯繫:循通報系統將現場狀況、處置措施等情形立即報
        告市長,並通報本府政風處及各相關機關單位預作因應處理,防
        範事態擴大。
  (五)與檢警保持密切聯繫:民眾抗爭活動有演變為暴力、妨害交通、
        自由等違法行為之虞時,各權責機關應密切與檢警單位保持聯繫
        。
  (六)蒐集事證,嚴正取締非法:依據保障合法、取締非法、防制暴力
        原則,蒐集相關事證,依法究辦。

六、民眾抗爭活動發生或結束後,應進行下列後續之新聞發布及檢討作為
    :
  (一)視需要適時發布新聞,以正視聽:
        1.由權責機關就事件發生原因、經過及處理情形擬妥新聞稿對外
          說明,以公布真相,避免因說法不一造成外界誤解,必要時,
          並得請新聞局協助之。
        2.對於媒體扭曲事實真相之不實報導,權責機關應即要求更正;
          必要時,得請本府新聞局協助聯繫新聞媒體,予以澄清。
  (二)適時召開檢討會議:
        1.權責機關得邀集相關機關就事件處理過程、媒體正面報導或輿
          情反應等相關優缺點及實際成效等事項,逐一確實檢討事件成
          因,以策進作為,並研判有無發生後續活動之可能,俾協調有
          關機關注意防範。
        2.依據檢討策進作為修正狀況演練程序,避免重蹈覆轍,以增進
          處理效能。
        3.對於懸而未決之抗爭案件,權責機關應持續追蹤處理,以期降
          低民怨,減少聚眾抗爭活動,以提昇政府聲望。

七、本府所屬各機關及學校得參酌本要點,訂定處理民眾抗爭事件之細節
    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