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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遊艇下水設施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使用下水設施之遊艇、其他船舶或半成品,長度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呎, 寬度不得超過三十六呎,高度不得超過五十呎,總噸位不得超過三百公 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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