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遊艇下水設施使用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3日

條文關聯

  使用下水設施之遊艇、其他船舶或半成品,長度不得超過一百五十呎,
  寬度不得超過三十六呎,高度不得超過五十呎,總噸位不得超過三百公
  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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