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於公園綠地內集會、展覽、演說、表演或為其他使用者,應填具申請書
  ,記明用途及時間向管理機關申請,經核准並繳納使用費後始得使用。
  前項使用費標準,應由管理機關訂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