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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於公園綠地內集會、展覽、演說、表演或為其他使用者,應填具申請書 ,記明用途及時間向管理機關申請,經核准並繳納使用費後始得使用。 前項使用費標準,應由管理機關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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