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971
人,瀏覽人次:
830823318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高雄縣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無格式複製
第十八條
申請使用公園綠地,其場地清潔及秩序由使用人負責,各項設施如有損 壞,並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