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公園綠地應依基地形態及特性分下列各區管理之。但鄰里公園面積在二
  公頃以下及特定性之公園不在此限:
  一、一般區。
  二、遊樂區。
  三、文藝區。
  前項第一款之面積,不得少於公園總面積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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