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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公園綠地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5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四條
公園綠地應依基地形態及特性分下列各區管理之。但鄰里公園面積在二 公頃以下及特定性之公園不在此限: 一、一般區。 二、遊樂區。 三、文藝區。 前項第一款之面積,不得少於公園總面積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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