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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公園綠地認養及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委託經營管理之公園,其建築物之新建、改建、修建或增建之行為,由 受委託之經營管理者提出計劃,經主管機關核准後依規定建造之。 前項建築物應以權責機關為起造人或監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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