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公園綠地認養及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委託經營管理期限最長為四年,實際經營管理期限於委託契約內訂定;
  其經營管理績效經考評優良者,得繼續委託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