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公園綠地認養及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經營管理者得於經主管機關核准之設施一定範圍內經營下列營業項目:
  一、飲食服務,但調理過程不得有污染行為。
  二、照相。
  三、書報、畫廊展售。
  四、玩具及藝品攤位。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經營管理者應繳交履約保證金;除權責機關核准之營業項目得收費外,
  其餘各類活動均不得有收費行為。
  飲食服務不得開放供婚喪喜慶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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