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公園綠地認養及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認養者或經營管理者得於無損害公共設施、花木之生長與都市景觀原則
  下,於其認養及經營管理標的內舉辦寫生、攝影、土風舞、親子遊戲或
  其他經權責機關核准之非商業營利性或公益性活動。
  權責機關為舉辦公益性活動,需使用公園、綠地、兒童遊樂(戲)場時
  ,應事先通知認養者或經營管理者,認養者或經營管理者非有特殊理由
  ,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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