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養者或經營管理者得於無損害公共設施、花木之生長與都市景觀原則 下,於其認養及經營管理標的內舉辦寫生、攝影、土風舞、親子遊戲或 其他經權責機關核准之非商業營利性或公益性活動。 權責機關為舉辦公益性活動,需使用公園、綠地、兒童遊樂(戲)場時 ,應事先通知認養者或經營管理者,認養者或經營管理者非有特殊理由 ,不得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