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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公園綠地認養及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六條
認養者或經營管理者得於認養或經營管理標的之適當地點設置名牌。但 其式樣、位置、數量及內容須配合公園景觀並經權責機關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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