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公園綠地認養及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認養者或經營管理者得於認養或經營管理標的之適當地點設置名牌。但
  其式樣、位置、數量及內容須配合公園景觀並經權責機關核准。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