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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縣公園綠地認養及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申請於公園綠地捐設設施者應提供詳細計劃或工程圖說資料,經主管機 關核准後,依核定之工程圖說施工,並報權責機關驗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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