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公園綠地認養及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權責機關應依公園規模、使用頻率及維護管理狀況等評估各公園委託經
  營管理之可行性,並得就適宜委託經營管理之公園公告徵求經營管理者
  。
  前項公告內容包括公園名稱、位置、面積、申請期限、資格限制、使用
  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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