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公園綠地認養及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申請經營管理公園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以法人、機關(構)或團體
  為限。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於公告期限內向權責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
  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應載明經營管理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申請經營管
      理公園之名稱、位置、面積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經營管理負責人身分證或法人、團體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事業計畫書:包括組織體制、財務計畫、工程計畫、營運計畫。
  四、以公司名義申請者,須附具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
  五、其他經公告之必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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