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經營管理公園者(以下簡稱申請人),以法人、機關(構)或團體
為限。
申請人應檢具下列文件,於公告期限內向權責機關提出申請,逾期申請
者,不予受理。
一、申請書:應載明經營管理者名稱、地址、負責人姓名、申請經營管
理公園之名稱、位置、面積及其他必要事項。
二、經營管理負責人身分證或法人、團體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三、事業計畫書:包括組織體制、財務計畫、工程計畫、營運計畫。
四、以公司名義申請者,須附具會計師簽證之資產負債表。
五、其他經公告之必要文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