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公園綠地認養及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權責機關受理前條申請後,應審查其是否適宜經營管理公園。如同一公
  園有二者以上提出申請時,權責機關應審定其優先順序,擇其最優者委
  託經營管理。
  第一項審查(定)文件格式、作業流程及優先順序評估標準,由管理機
  關擬訂後報主管機關核定之。
  權責機關為審查公園委託經營管理申請案件,得設置遴選委員會辦理審
  查及評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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