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公園綠地認養及委託經營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9月19日

條文關聯

  認養者應負責下列基本維護工作:
  一、垃圾、樹葉及廢棄物之清掃與清潔。
  二、灑水、雜草拔除、樹木扶正。
  三、犬畜驅離。
  四、認養設施物、樹木遭受天然災害(如颱風、水災、地震、病蟲害等
      )或人為損害時,應速通知權責機關處理。
  五、其他經認養者與權責機關協商同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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