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公有停車場管理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為改善本縣交通秩序,加強停車管理,依據「高雄縣公有停車場管理
    自治條例」第三條之規定及實際需要訂定「高雄縣公有停車場管理中
    心設置要點」。

二、高雄縣公有停車場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及執行秘書各
    1 人,承縣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之執行,由承辦單位派員兼任。

三、本中心置各組,分掌有關事項:
  (一)行政組:置組長一人,由承辦單位派員兼任,置組員三至四人,
        掌理企劃、文書、出納、庶務、收費統計及人事管理等事項。
  (二)管理組:置組長一人,由承辦單位派員兼任,置組員三至四人,
        掌理停車場之設置、管理、收費、欠費催繳、營運規劃、違規案
        件之處理、收費人員之管理及勤務派遣、督導、風紀考核、會計
        、歲計等事宜。
  (三)另置會計、出納各一人,由承辦單位派兼,分掌憑證審核及薪資
        、帳款收付等業務。

四、拖吊車技術員、業務管理員、收費管理員及臨時工依勞動基準法及「
    高雄縣公有停車場管理中心員工工作規則」進用管理,拖吊車技術員
    待遇比照約僱人員支二八0點、業務管理員待遇比照約僱人員支二五
    0點、收費管理員待遇比照約僱人員支二二0點,臨時工待遇比照事
    務管理規則支薪一五0薪點。

五、路邊、路外收費停車場按路段分組,收費路段每日輪流,每組置管理
    員若干人,負責各收費路段之收費管理。

六、拖吊車技術員、業務管理員、收費管理員及臨時工應參加勞工保險及
    全民健康保險,其費用依勞健保法令規定編列預算辦理。

七、拖吊車技術員、業務管理員、收費管理員及臨時工之進用,由本府以
    公開甄選方式辦理。

八、本要點簽奉縣長核定後實施,若有未盡事宜,得隨時增(修)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