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縣公有停車場管理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14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95年11月14日高雄縣政府府警交字第0950137409號函修正發布第 2 點、第 3點及第 7點
法規體系: / 高雄市 / 觀光交通類

法規異動

修正

二、高雄縣公有停車場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及執行秘書各
    1 人,承縣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之執行,由承辦單位派員兼任。

三、本中心置各組,分掌有關事項:
  (一)行政組:置組長一人,由承辦單位派員兼任,置組員三至四人,
        掌理企劃、文書、出納、庶務、收費統計及人事管理等事項。
  (二)管理組:置組長一人,由承辦單位派員兼任,置組員三至四人,
        掌理停車場之設置、管理、收費、欠費催繳、營運規劃、違規案
        件之處理、收費人員之管理及勤務派遣、督導、風紀考核、會計
        、歲計等事宜。
  (三)另置會計、出納各一人,由承辦單位派兼,分掌憑證審核及薪資
        、帳款收付等業務。

七、拖吊車技術員、業務管理員、收費管理員及臨時工之進用,由本府以
    公開甄選方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