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高雄縣公有停車場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及執行秘書各
1 人,承縣長之命綜理本中心業務之執行,由承辦單位派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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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中心置各組,分掌有關事項:
(一)行政組:置組長一人,由承辦單位派員兼任,置組員三至四人,
掌理企劃、文書、出納、庶務、收費統計及人事管理等事項。
(二)管理組:置組長一人,由承辦單位派員兼任,置組員三至四人,
掌理停車場之設置、管理、收費、欠費催繳、營運規劃、違規案
件之處理、收費人員之管理及勤務派遣、督導、風紀考核、會計
、歲計等事宜。
(三)另置會計、出納各一人,由承辦單位派兼,分掌憑證審核及薪資
、帳款收付等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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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拖吊車技術員、業務管理員、收費管理員及臨時工之進用,由本府以
公開甄選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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