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辦理程序: 一、符合申請資格者需備齊相關文件資料向戶籍所在地鄉市公所申請,再 函轉本府核定補助。 二、經本府審核符合規定並同意補助後函知鄉市公所轉知申請人補助金額 及修繕項目,再進行修繕工程。 三、申請人未獲本府核准前即進行修繕者不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