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國民教育階段學校經濟弱勢身心障礙學生獎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本府應以下列項目之優先順序作為審查本獎助金之核定標準:
  一、經濟弱勢程度:以家庭經濟程度較弱者優先。
  二、障礙程度:障礙程度較重度者優先。
  三、在校成績:操行成績需達甲等或八十分以上且學業成績需在丙等或
      六十分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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