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督導小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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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確保水利建造物之安全及落實維護管
    理事項,發揮防汛功能,以防止水患,特依水利建造物檢查及安全評
    估辦法第六條訂定本要點,並設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督導小組(以下
    簡稱本小組),督導檢查所屬本府所轄水利建造物之安全檢查及防汛
    相關工作等事項,其作業悉依本要點辦理。

二、本要點所稱水利建造物如下:
  (一)防洪建造物:指堤防、防洪牆、護岸、防水門及其附屬建造物。
  (二)禦潮建造物:指海堤、防潮堤及防潮閘等。
  (三)其他建造物:指與河防有關之閘門(排水門)、抽水站及取水工
        等。

三、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督導檢查本府所轄水利建造物之管理制度等事項。
  (二)督導檢查本府辦理所轄水利建造物之安全檢查辦理情形。
  (三)督導檢查本府所轄水利建造物之防汛防災作業辦理情形等有關事
        項。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名,由本府秘書長兼任,綜理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
    作業;副召集人由本府工務處處長兼任,襄助召集人綜理水利建造物
    安全檢查作業;並置督導小組成員若干名,由本府工務處及相關局處
    人員組成,執行督導工作。
    前項督導小組相關局處組成部分,包括本府消防局、主計處、財政處
    及政風處,並依實際工作需要,由召集人召集執行之。

五、工務處下水道科應於每年年度開始前研擬年度督導檢查計畫,並負責
    本小組幕僚作業。

六、本小組之督導檢查分為定期檢查及特別檢查,定期檢查每年辦理一次
    ,分別於防汛期前,特別檢查則視需要辦理。檢查之方式包括文件查
    閱及現場抽檢。

七、本小組之督導檢查項目如下:
  (一)各項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辦理情形:
        1.前(年度)次督導檢討結果與建議事項辦理情形。
        2.本(年度)次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工作辦理情形。
        3.水利建造物平時巡查維護記錄及安全檢查成果及書面資料。
        4.防汛、防災(預警作業)工作及宣導辦理情形。
        5.水閘門維護管理情形。
  (二)各項水利建造物之防汛相關作業辦理情形:
        1.防汛材料數量、地點及管理與調度計畫。
        2.防汛期作業準備情形:水利建造物巡查記錄、移動式抽水機維
          護管理、水閘門維護管理等。
        3.破堤施工事宜及應變計畫(位置相符否、破堤處圍堰或堤防培
          厚是否確實等)

八、本小組現場抽檢之水利建造物,應占已完成檢查總件數至少百分之五
    以上,必要時,得增加現場抽檢件數。
    對經檢查報告列為「立即改善」者,應全部抽檢,不受前項百分之五
    限制。

九、工務處下水道科應辦理下列安全檢查:
  (一)依照水利建造物操作及維護管理手冊之規定辦理平時檢查及特別
        檢查,並均應保留詳細紀錄。
  (二)依照經濟部水利署所訂之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表辦理每年一次之
        定期性檢查。
    本府應依前項第二款規定於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將所轄各項水利建造物
    檢查成果彙整函報經濟部水利署,以利排定督導工作計畫。

十、本小組執行本府所轄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之督導檢查前,應為下列準
    備工作:
  (一)逐項查對本府函報所轄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表。
  (二)簽報遴選本小組成員。
  (三)擬定本小組抽檢工作行程與日期之計畫。
  (四)本小組抽檢工作相關表格準備。
  (五)其他相關及交辦事項。

十一、本小組各項檢查結果分為「立即改善」、「注意改善」、「計畫改
      善」、「正常」四等級如下。
    (一)「立即改善」:水利建造物損壞並致影響其功能。
    (二)「注意改善」:水利建造物局部損壞,應防止其損壞擴大者。
    (三)「計畫改善」:水利建造物已顯現缺陷或經評估需改善其功能
          或年久須維修者。
    (四)「正常」:水利建造物外觀、結構及功能正常。

十二、本小組應於督導檢查後舉行水利建造物安全督導檢查工作結果辦理
      綜合檢討會議。
      工務處下水道科應依檢討會議結論擬訂改善工作計畫及時程。
      前項改善工作計畫應考量與相關計畫相結合並優先提列歲修、新建
      工程及其相關計畫,以達成檢查作業之完整性及實際效果。

十三、本小組之督導檢查工作應於每年四月底前完成。
      前項年度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報告工務處下水道科依下列規定辦理
      改善:
    (一)列為「立即改善」者,應於四月底前改善完成。
    (二)列為「注意改善」及「計畫改善」者,列入歲修、新建工程及
          相關計畫內辦理改善。
      上述待改善事項除做必要之追蹤外,並應附改善前、中、後相片,
      將執行結果報本小組審核。

十四、本府得依據本小組督導檢查之考核結果,對執行水利建造物安全檢
      查工作成效作評估,並予相關人員適當之獎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