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名,由本府秘書長兼任,綜理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 作業;副召集人由本府工務處處長兼任,襄助召集人綜理水利建造物 安全檢查作業;並置督導小組成員若干名,由本府工務處及相關局處 人員組成,執行督導工作。 前項督導小組相關局處組成部分,包括本府消防局、主計處、財政處 及政風處,並依實際工作需要,由召集人召集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