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督導小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
立法沿革: 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澎湖縣政府府工水字第1041001862號函修正發布第  4點,並自即日生效
法規體系: / 澎湖縣 / 通用類

法規異動

修正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名,由本府秘書長兼任,綜理水利建造物安全檢查
    作業;副召集人由本府工務處處長兼任,襄助召集人綜理水利建造物
    安全檢查作業;並置督導小組成員若干名,由本府工務處及相關局處
    人員組成,執行督導工作。
    前項督導小組相關局處組成部分,包括本府消防局、主計處、財政處
    及政風處,並依實際工作需要,由召集人召集執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