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政府個案計畫管制評核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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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推動各項施政計畫執行,以落實
    施政績效及提升施政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本府各單位暨所屬機關(以下簡稱各單位)年度施政計畫
    及重大交辦案件經列管有案者。

三、本要點規定事項,由本府行政處負責策劃、協調及推動。所需經費,
    由本府行政處年度預算內管考相關業務費項下支應。

四、本府年度施政計畫列管案件,依管考權限區分為本府列管(以下簡稱
    本府列管)及本府各單位自行列管(以下簡稱單位列管),分級列管
    。
  (一)本府列管:
        1.年度施政選項列管計畫。
        2.年度預算與上級核定補助專案計畫達新臺幣五百萬元(含)以
          上之計畫。
        3.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
        4.中央補助本縣之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
  (二)單位列管:其他各單位重要施政項目、計畫,未列入本府列管者
        。各單位應由兼辦研考業務人員或指定專人列管、督導,並得參
        照本要點,自行訂定各單位作業要點。

五、策訂作業計畫:
  (一)年度施政選項列管計畫、年度預算與上級核定補助專案計畫達新
        臺幣五百萬元(含)以上之計畫及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之作業
        計畫擬訂:
        1.於年度開始時,由行政處簽請縣長核定後列入管制。於年度進
          行中,遇有上級補助之專案計畫陸續核定時,業務單位應依本
          要點規定提送列管,並由行政處依本要點規定予以納入管制。
        2.年度計畫一經簽奉核定列入管制,計畫主辦單位應於二週內完
          成作業計畫(格式如附件一)送行政處彙辦。年度中並應依其
          作業計畫貫徹執行。行政處(管考單位)應確實掌握、管制計
          畫執行情形。若有計畫涉及二個單位以上共同主辦者,得視業
          務性質,由行政處簽報指定一單位負責綜合。
        3.進度之計算:
          進度以百分比表示,其屬工程性質者,概分為用地取得一-二
          十%,規劃設計二十一-四十%,發包前置作業(含取得建照
          )四十一-四十五%,發包四十六-五十%,開工五十一-五
          十五%,施工至完工五十六-九十五%,初驗九十六-九十七
          %,完成驗收九十八-一00%。其各階段間進度之計算方式
          有二:
         (1)以工作天為計算標準:以工作所需要支用之工作天與當月所
            需工作天之比,即得到該月之進度。
            其計算方式為:每月進度(%)=(當月工作天/所需工作
            天)×一00%
         (2)以工作量為計算標準:以工作所有工作量與當月所有工作量
            之比,即得到該月之進度。
            其計算方式為:每月進度(%)=(當月工作量/所有工作
            量)×一00%
        其非屬於工程性質之行政計畫,則以前項工作天或工作量之計畫
        標準訂定之。一項計畫若包含二項(含)以上之分項計畫時,其
        進度之計算由各分項進度加權總計而成。
  (二)中央補助本縣之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之作業計畫擬訂:
        基本設施計畫一經本府計畫先期審查作業審查通過及由主計處將
        計畫年度經費分配明細表傳送國家發展委員會,俟國家發展委員
        會審核並匯轉入「基本設施標案管考系統」(網址http://gpmne
        t.nat.gov.tw)後,即由行政處實施網路管考作業。計畫主辦單
        位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所定期限前完成上網填報作業計畫。

六、為督促各項列管計畫之落實執行,特組成本府年度施政計畫列管項目
    督導考核小組(以下簡稱督導考核小組),由本府秘書長擔任召集人
    ,督導考核委員(以下簡稱督考委員)由財政處處長、行政處處長、
    主計處處長、人事處處長、政風處處長擔任,加強督導考核工作。

七、平時追蹤管制:
  (一)資料填報:
        年度施政選項列管計畫、年度預算與上級核定補助專案計畫達新
        臺幣五百萬元(含)以上之計畫及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之列管
        項目:
        1.計畫主辦單位應依據作業計畫確實執行,並於每月五日前,將
          上月實際執行情形填報執行進度表(格式如附件二),逐級核
          章後送行政處彙辦。至進度落後者,則應說明落後原因及提出
          具體因應對策。
        2.中央補助本縣之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之列管項目:
          各計畫主辦單位應依據作業計畫確實執行,並依國家發展委員
          會所定期限於每月結束後七日內,完成各標案之實際進度及預
          算執行情形網路填報作業,如有預算執行率未達百分之八十或
          查核點進度落後者,須上網填報「落後原因及解決對策」。行
          政處於每月結束後十五日內審查確認,且就落後案件上網填報
          「檢討建議」。
  (二)平時督導:
        1.為嚴格控管各項列管計畫執行進度,督導各計畫主辦單位順利
          完成計畫之執行,及協助其解決執行過程中之困難問題,每二
          個月定期召開公共建設督導會報乙次;對於進度嚴重落後工程
          或視實際需要得另行召開會議檢討。
        2.督導會報參加人員為各督考委員及各列管計畫主辦單位之一、
          二級主管,並得視需要指派本府各單位相關人員及函請鄉市公
          所派員列席參加。
        3.各主辦單位應針對計畫實際執行情形於會報中詳實提報,並提
          出優、缺點及檢討改進意見,對於執行中所遭遇困難問題,尤
          應於會報中提出因應方案協調解決。
        4.會報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克主持時,則指定委員一人代理
          之。
  (三)實地查証:
        為實際了解各列管計畫執行情形,對於列管計畫須進行實地了解
        或執行進度落後及已完工驗收者,得由本府行政處派員或邀集各
        督考委員、學者、專家會同進行實地查證,其實地查證情形並於
        會報中提出查證報告。
  (四)計畫進度調整或撤銷管制:
        計畫主辦單位(機關)應依核定之作業計畫貫徹執行。惟執行進
        度發生落後情況,且符合下列條件者,得申請調整作業計畫或撤
        銷管制:
        1.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調整作業計畫:
         (1)機關或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影響計畫執行。
         (2)制度或法規變更,影響計畫執行。
         (3)年度計畫預算(資源)增減,影響計畫執行。
         (4)遭遇不可抗力之特殊因素,嚴重影響計畫執行。
        2.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申請撤銷管制:
         (1)機關或單位任務變更、編併或裁撤,無法辦理計畫。
         (2)政策或情勢變更,應予停止辦理計畫。
         (3)原奉核定之資源條件消失,無法辦理計畫。
         (4)計畫經併案或分案管制。
          前項申請案件,於作業計畫結束三個月前提出,逾期不得申請
          ,並經原計畫核定機關同意核備,再送本府行政處,俾憑調整
          後續列管事宜。

八、風險控管機制:
  (一)尚未發包執行計畫:
        1.中央核定補助計畫:截至八月底止,計畫所有標案均未發包者
          ,業務執行單位檢討評估,屬應予中止、減縮該計畫規模及預
          算者,依中央相關規定辦理修正或廢止。
        2.縣自籌辦理計畫:截至八月底止,計畫所有標案均未發包者,
          業務執行單位檢討評估,倘確實無法繼續執行者,簽奉一層核
          准廢止或研提替代方案。
  (二)已發包執行中計畫:
        1.中央核定補助計畫:連續二季(含)無具體執行進度及未執行
          具體改善作為,或採行之作為已連續二個月無顯著成效者,業
          務執行單位檢討評估,並依中央相關規定就地結算及檢討註銷
          。
        2.縣自籌辦理計畫:已發包執行中計畫:連續二季(含)無具體
          執行進度及未執行具體改善作為,或採行之作為已連續 2個月
          無顯著成效者,簽奉一層核准就地結算並檢討註銷。

九、年終考核:
  (一)由本府督導考核小組於每一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辦理之,必要時
        ,得依計畫性質(工程類或非工程類等)邀請其他相關機關或學
        者、專家會同辦理。
  (二)年度施政選項列管計畫、年度預算與上級核定補助專案計畫達新
        臺幣五百萬元(含)以上之計畫及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評核:
        1.各單位應於次年四月十日前提出自我考評報告(格式如附件三
          )送本府行政處初核後,由本府督導考核小組召開考核會議複
          核,必要時得作實地查證與業務訪談。每一計畫每年至少考評
          一次,除年度中新核定尚未實際執行或僅辦理驗收結算等行政
          作業之計畫,得免予自評。
        2.考核項目與評分標準:
          依計畫作為、計畫執行、預算執行情形、行政作業予以評分。
          (考核評分標準表如附件四)
        3.列管計畫執行進度落後,如確係受協辦單位影響而延誤,有關
          項目之評分,得視主辦單位協調情形,酌情減免其扣分。
        4.各單位執行上述計畫結果,除有不可抗力之原因經督導考核小
          組審定者外,其績效良好或不佳者,由行政處依督導考核小組
          召開考核會議複核結果,簽請縣長核定後,移請人事處依本要
          點獎懲標準辦理獎懲。
  (三)中央補助本縣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評核:
        1.由各單位於次年四月十日前填報「年度績效報告」、「補助經
          費執行成效一覽表」、「計畫目標達成及執行進度控制情形整
          體成效表」(格式如附件五)送本府行政處初核,由本府督導
          考核小組辦理書面或召開考核會議複核。
        2.考核項目與評分標準:
          依計畫作為、計畫執行進度、計畫目標達成情形及行政作業予
          以評分。(考核評分表如附件六)

十、不可抗力原因之定義:
    第八點第二款第四目所稱不可抗力之原因,係指各執行單位執行年度
    施政計畫,已善盡職責,惟因遭遇非各該單位所能掌控情事、受天災
    等自然環境影響或執行政府健全財政厲行節約措施,致進度落後或延
    誤或預算產生節餘等因素,或其他事由,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佐證,
    由本府督導考核小組審議認定者,其規定如下:
  (一)非執行機關所能掌握者,包括:
        1.因民意機關之決議,或未能適時審議通過相關法案,致所列預
          算無法據以執行,進度落後、緩辦或停辦者。
        2.因政府法令新定、變更,或因民眾、相關權益人抗爭影響達二
          個月(含)以上,須調整原計畫或變更設計,或須協調解決紛
          爭,致進度落後者。
        3.執行單位(機關)已在合理時間提出申請,而相關權責機關未
          能在規定作業期間核發核准文件,致影響計畫執行進度者。
        4.因不可歸責於執行機關之事由,經招標未決二次(含)以上,
          進度落後者。
        5.收支對列或補助收入、賒借收入等為歲入來源之支出計畫,因
          歲入短收或未獲准貸,致須減支或停支緩辦者。
        6.國外採購支出,因受他國政府、國外廠商未能配合,致進度落
          後者。
  (二)受天災、地質及天候等自然環境影響,無法順利施工達二個月(
        含)以上,致工期延長、進度落後或未執行者。
  (三)執行政府節約措施或辦理招標,致預算節餘未辦保留者。
  (四)上級機關核定或同意變更原工程施工或設計達二個月(含)以上
        ,致影響工程進度者。
  (五)其他不可歸責於執行機關之事由,經督導考核小組審議認定者。

十一、獎懲標準:
    (一)年度施政選項列管計畫、年度預算與上級核定補助專案計畫達
          新臺幣五百萬元(含)以上之計畫及離島建設基金補助計畫獎
          懲:
          1.成績分數及獎懲標準:
           (1)複核分數達九十分(含)以上者,記功一次。
           (2)複核分數達八十五(含)以上未滿九十分者,記嘉獎二次
              。
           (3)複核分數達八十(含)以上未滿八十五分者,記嘉獎一次
              。
           (4)複核分數達六十五(含)以上未滿八十分者,不予獎懲。
           (5)複核分數達六十(含)以上未滿六十五分者,記申誡一次
              。
           (6)複核分數達四十(含)以上未滿六十分者,記申誡二次。
           (8)複核分數未達四十分者,記過一次。
          2.個案獎懲對象限各主辦人員,主辦人員如有多案獎勵及懲處
            者不得互為抵銷,應分別依規定辦理之,但累計獎懲額度以
            記功(過)二次為限。
          3.各單位業務主管(包括單位一、二級主管)之獎懲依團體成
            績辦理之,計算方式以所受評個案成績之總平均作為獎懲依
            據,其成績區分與獎懲標準比照個案辦理。
          4.列管計畫二案(含)以下之主辦單位,團體成績評核結果,
            依本獎懲標準予以降一級之獎勵或加重一級之議處。
          5.列管計畫三案(含)以上之主辦單位,其團體成績未達獎勵
            標準,而個案成績逾二分之一達八十分以上者,予以嘉獎一
            次;列管計畫五案(含)以上之主辦單位,其團體成績未達
            獎勵標準,而個案成績逾二分之一達八十分以上者,予以嘉
            獎二次;但其列管計畫中倘有個案成績未達六十五分者,則
            不予獎勵。
          6.跨年度項目案件依核定文件認定,並俟其應完成之年度終了
            時,依前述規定辦理獎懲。
    (二)中央補助本縣之一般性補助款基本設施計畫獎懲:
          1.以團體成績進行評核,獎懲對象限各單位業務主管、主辦人
            員。
          2.成績分數及獎懲標準:
           (1)複核分數達九十六分(含)以上者,記功一次。
           (2)複核分數達九十三(含)以上未滿九十六分者,記嘉獎二
              次。
           (3)複核分數達九十(含)以上未滿九十三分者,記嘉獎一次
              。
           (4)複核分數達八十(含)以上未滿九十分者,不予獎懲。
           (5)複核分數達七十五(含)以上未滿八十分者,記申誡一次
              。
           (6)複核分數達七十(含)以上未滿十七十五分者,記申誡二
              次。
           (7)複核分數未達七十分者,記過一次。
          3.列管計畫十案(含)以下之主辦單位,團體成績評核結果,
            依本獎懲標準予以降一級之獎勵或加重一級議處。
    (三)列管計畫項目之獎懲,若與上級機關或本府核定之獎懲重複者
          ,在不重複敘獎之原則下,擇一辦理。
    (四)各有關人員之獎懲,如其執行列管計畫時間未滿六個月者免予
          獎懲,六個月以上未滿九個月者減半辦理,九個月以上者悉依
          本要點規定辦理。

十二、各鄉市公所得自行訂定考核要點,或比照本考核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