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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建築物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管理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
請建築物之防空避難設備或停車空間繳納代金,應併同建造執照(含變 更設計)或變更使用執照向本府建設處提出,並於領取使用執照前或變 更使用執照前繳交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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