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公有零售市場設置自治組織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2日

條文關聯

  澎湖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輔導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公有
  市場)經營管理,提升營運績效,達到自營、自管之目的,特依零售市
  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訂定澎湖縣公有零售市
  場設置自治組織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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